2016118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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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 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标准(WJ9063-2010)

2017/07/19

 

本标准的3.2、4.1、4.2、4.3、5.1、5.3、5.4、5.6及表A.1、表A.2、表A.3、表A.4、表A.5、表A.6、表A.7、表A.8、的部分指标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湖南金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化工装备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进、杜志军、魏新熙、王建国、王亚、邱朝阳、成志强、应义雄。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是专用设备(一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0类民爆专用设备  0 type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易发生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设备。

2.2

I类民爆专用设备  I type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性大的设备。

2.3

II类民爆专用设备  II type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性较小的设备。

2.4

III类民爆专用设备  III type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接触危险品的设备。

3  危险程度分类

3.1   根据设备使用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I类、II类和III类。

3.2   民爆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见附录A。

4  安全使用年限规定

4.1   0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5年;

4.2   I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

4.3   II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12年;

4.4   III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15年。

4.5   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见附录A。

5  管理要求

5.1  凡在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a )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b)未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经检修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c) 技术性能落后;

d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

e)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1   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可依据验证报告要求继续使用,但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

5.2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最后的一年至两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测、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条件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5.3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和设备管理制度,0类、I类、II类民爆专用设备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报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标准和设备鉴定、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由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定。

5.5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应提供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规定、维修方法和检测方法;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规定的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民爆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A.1  胶状乳化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1的要求。

A.1  胶状乳化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1

乳化器

0

5

2

基质或炸药输送泵

0

5

3

敏化器

10

4

装药机

12

5

自动包装机

15

注1:含现场混装车及地面站。

注2: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2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2的要求。

A.2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1

乳化器

0

5

2

基质输送泵

0

5

3

三流式雾化器

10

4

星形阀

III

15

5

流化床冷却器

12

6

装药机

12

7

自动包装机

15

注1: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3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3的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1

膨化结晶机

12

2

膨化硝铵粉碎机

12

3

三料混药器

10

4

凉药机

12

5

筛药机

12

6

炸药输送螺旋

12

7

装药机

12

8

自动包装机

15

注1: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3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A.4  水胶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4的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1

硝酸甲胺反应器

10

2

硝酸甲胺输送泵

10

3

硝酸甲胺贮槽

12

4

硝酸浓缩槽

10

5

混合机

12

6

炸药输送泵

10

7

装药机

12

8

自动包装机

15

注1: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4  水胶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A.5  改性铵油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5的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1

改性机

15

2

粗碎硝铵缓冲螺带机

15

3

改性炸药球磨混凉药机

12

4

空心浆叶混凉药机

10

5

筛药机

10

6

炸药输送螺旋

12

7

装药机

12

8

自动包装机

15

注1: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5  改性铵油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A.6  工业雷管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6的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雷管填充设备

1

起爆药装药机

10

2

雷管压合机

12

3

抖浮药机

15

4

退模机

12

药剂制备设备

1

化合器

10

2

抽滤器

15

3

起爆药混药机

10

4

炸药造粒机(干法)

12

5

炸药筛药机

12

延期药(体)制造设备

1

高氯酸盐球磨机

12

2

混药球磨机(干混)

10

3

造粒机

12

4

筛药机

12

5

装药机

12

注1: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6  工业雷管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A.7  工业索类火工品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7的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导爆索生产线

1

造粒机

12

2

筛药机

12

3

制索机

15

导爆管生产线

1

粉碎机(湿法)

15

2

粉碎机(干法)

10

3

筛药机(湿法)

12

4

筛药机(干法)

10

5

混合机

12

注1: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7  工业索类火工品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A.8  其他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应符合表A.8的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

震源药柱生产线

1

传爆药柱压制机(不包括油压机)

15

2

塑化机

12

3

装药机

12

4

封口机

12

5

TNT球磨机

10

6

混药轮碾机

15

起爆具生产线

1

熔化机

12

2

混合机

12

3

装药机

12

射孔器材生产线

1

压药机

15

注1:表中黑体字为强制内容。

A.8  其他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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