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Zhejiang Civil Explosive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JCEM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销售、科研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培育和完善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促进浙江省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号30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发展动态,探讨建立符合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深化改革等方面的建议。
(二)做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调研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收集、分析和发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信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推进行业信息化进程。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服务规范。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承担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统计工作。
(七)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总经销制度的实施,规范生产销售企业购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八)积极为会员单位做好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科技水平、改善经营管理。
(九)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科技、贸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社会相关企业之间、本协会与其他协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单位的诉求,共同为促进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健康发展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经国家行政许可具有生产、销售、科研民用爆破器材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应是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研、教学、管理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不再从事与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相关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日常事务由会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1年4月8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